浪卡子县司法局关于公布本级行政执法
主体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浪卡子县国家保密局
浪卡子县档案局
浪卡子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浪卡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动办)
浪卡子县教育局(体育局)
浪卡子县公安局
浪卡子县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
浪卡子县司法局
浪卡子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浪卡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
浪卡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浪卡子县交通运输局
浪卡子县水利局
浪卡子县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浪卡子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浪卡子县商务局
浪卡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
浪卡子县应急管理局
浪卡子县审计局
浪卡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浪卡子县统计局
浪卡子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管理局)
浪卡子县藏语委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
市生态环境局浪卡子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浪卡子县税务局
浪卡子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浪卡子县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三定”方案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县司法局)备案。
(三)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重新审核、备案,同时在浪卡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四)在浪卡子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如:浪卡子县国家保密局、浪卡子县档案局),行使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浪卡子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警务站及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七)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