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由以前的13大类22小类56个品目增加到14大类32个小类84个品目,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5大类9小类10个品目,补贴范围详见《西藏自治区2018-2020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补贴对象为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国有农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灾害恢复重建区等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地市县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补贴标准详见《西藏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主体(包括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50马力(含)以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用于粮油、草饲生产农业机械时,补贴比例控制在50%以内,超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部分从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解决、超出部分补贴额不得超过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除此以外的其他规定与普通购机者保持一致。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涉及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相应产品归档信息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额信息执行。 所有购机者(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律采用“自主购机、先购后补、现场核验、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办法。 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可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县、乡办理补贴,购机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机发票、本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凭证;购机者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凭证。 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具体核实流程详见《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