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失业登记的注销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12月23日)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浪卡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关:浪卡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代码:540531000000
实施机关组织机构代码:783502671
实施条件:1.被用人单位录用;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7.被判刑收监执行;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收费:否
申报材料:与受理条件相适应的证明文件
申报条件:1.被用人单位录用;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7.被判刑收监执行;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注销失业登记
附件下载:
67失业登记的注销-行政确认.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