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行使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服务 电话 | 法定 期限 | 备注 | |
项 目 | 子 项 | ||||||||||||
1 | 行 政 奖 励 | 24LKZXFJJL-1 | 对有贡献信访人的表彰 |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第一款: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信访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县级申报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党委、政府研究审定;对符合县级申报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党委、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符合县级申报要求的,按照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行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 山南市浪卡子县信访局 | 山南市浪卡子县信访局 | 0893- 7382221 | 无明确规定 | ||
2 | 其 他 类 | 24LKZXFJQT-1 | 信访事项受理 |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1995年4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其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国家机关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来信来访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决定受理的来信来访事项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上报、交办、转送决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交办、转送或函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检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来信来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5.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公共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危急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山南市浪卡子县信访局 | 山南市浪卡子县信访局 | 0893- 7382221 | 无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