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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9-01-15 19:21:00 来源: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浪卡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大力实施“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战略,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一届二次全会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一区五地”发展定位,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奋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浪卡子县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良好,确保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坚决拥戴信赖忠诚捍卫习近平总书记这个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以贯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

伟大工程,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

第六条  始终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保障,坚决维护和自觉接受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情

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经县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所属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有职、有责、有权、有交待”和“两清一限”制度的要求,对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敢于拍板、大胆决策,绝不能凡事请示报告、推脱责任,绝不能出现不愿抓、不愿管、不愿跑的问题,做到困难面前不畏惧、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遮掩。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县长出差、休假或其他原因不在县期间,可指定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等政府职能体系,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十二条  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能变革、动力变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

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

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六条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美丽浪卡子。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促进改革创新,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的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根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实际出发,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不断提高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质量,使所确立的制度完备、简明、易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报县政府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经县政府批准方可公布。

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政府规章草案由法制办组织起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政府规章草案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法制办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决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法制办承办。

第六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每名领导干部联系1个乡(镇)、1个村(居)、1座寺庙、1名在编僧尼、2户贫困户、1个以上重点项目、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每年到结对户不少于4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每年到联系点2次以上,专题研究联系点工作不少于2次。领导干部每年在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每年至少在3-4个乡(镇)、村(居)与干部群众同吃同住。每年每人确定1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使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

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党组班子成员“两清一限”制度,对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勇于负责、敢于拍板、

大胆决策。对于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研究审核决策,原则上不再提交集体研究决策。对于必须请示主要领导明确或确需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请示或提交集体研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和规定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政协及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强化执行落实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县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县长与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副县长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之间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制考核并落实奖惩。

第三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按照“说干就干,马上就干、干就干好”的工作要求,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工作规则,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信访处置、便民服务、文电处理等都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时限要求高效完成,坚决拒绝拖拖拉拉、敷衍了事现象。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县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

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强化督查考核评价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三十四条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加快建设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引领全县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

第八章  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群众监督下运行。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和县政府党组集体学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全年或者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

(四)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五)通报听取全县经济运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进展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应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乡镇和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未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需提交涉及本级财政投入解决的3万元以上(含3万元)资金请示报告和涉及本部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业务经费请示报告事项;

(八)讨论决定涉及5万元以上资金的采购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

(四)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五)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委安排事项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确定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和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决定事关浪卡子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部署、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管理规定;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党组在思想、组织、作风和意识形态、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县委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研究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政府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集体学习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集体学习会议原则上每月第二周和第三周周二晚上召开。县政府党组集体学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党史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围绕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规划和重要部署、会议、文件精神开展专题理论研讨;

(三)围绕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战略部署和要求进行学习研讨,也可邀请区内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和党组集体学习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确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且涉及多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领导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和党组集体学习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党组集体学习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党组集体学习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提请县委批准。

第五十条  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除法定性会议和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外,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乡(镇)、部门参加,不安排听会人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参会。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除法定性会议和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外,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超过1小时30分钟。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不超过1小时。除法定性会议和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外,出席会议的主要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主持会议的领导关于贯彻会议精神的讲话不超过5分钟。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确需到现场的会议外。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一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发会议通知,原则上只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参会。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班子成员发函、致信邀请。

第五十二条  严肃会纪会风,不准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材料带入会场或阅批与会议无关的文件,不得安排工作人员在会议期间呈送文件。参会人员要提前15分钟签到入场,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严肃会场纪律,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不准在会议期间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开启通讯工具,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中途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会议主持人或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必须呈报县长审批决定。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严格各类收文的办理时限。急件、特急件立即办理;传阅件一般在收文后当天送出;一般程序性的办件,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报出或转出;对上报的公文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要完成传批传阅并及时按照领导批示办理;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办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间,但承办人要按程序报告。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要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办理的文件,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要及时阅批文件,不得造成文件积压,急件要在当日处理;一般件在2-3日内处理,超出时限的,要作出说明。县政府领导不在浪卡子时,办件承办人要及时电话报告非涉密文件内容,涉密文件请示办公室主任确定办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人事任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领导签发或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

第六十条  精简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自治区和市有关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先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对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归并发文。属部门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转批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六十一条  严格控制文件简报篇幅,除规划纲要、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等文件外,县政府文件字数一般不超过4000字;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文件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报送的简报和信息性刊物,每期字数一般不超过800字;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及其他报告的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带头维护县政府党组权威,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更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已经县政府研究报请县委审定的事项,部门在会上只负责回答和说明,不再发表不同意见。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县委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日常要确保2/3的班子成员在岗。县长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开会、出差、学习培训、轮休、病假、事假等)需离开浪卡子的,按市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要求报备。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开会、出差、学习培训、轮休、病假、事假等)需离开浪卡子的,须提前3天向县委书记、县长请假并按程序书面向县委报告,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特殊情况需立即离开的,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后方可离岗。严格休假、学习和考察等外出期间工作交接制度,不准因外出导致工作断档。

第六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开会、出差、学习培训、轮休、病假、事假等)需离开浪卡子的,经县长和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批表,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需立即离开的,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后方可离岗。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行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设创新型政府、学习型政府。

第七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教主义、圈子文化、码头主义,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带头执行《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区党委<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牢固树立西藏海拔高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标准更高,牢固树立西藏客观条件特殊但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没有任何特殊性,牢固树立西藏氧气少气压低但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定理想信念的标准不能降低,持续整治“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着力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党组“九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四个方面”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建设廉洁政府。县政府党组每年要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向县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县政府组成人员按程序每年向县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严格执行《准则》、《条例》,严以用权、秉公用权,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已、亲朋好友以及他人谋取私利,不准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不准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单位和不属于自已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风。要严格项目管理,不准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投标,不准在工程检查验收中收受和发放红包,不准借跑办项目等名义用公款送礼、公款吃请。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准在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搞亲疏、分远近、看人情,不准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资金,更不准贪污、私分国家资金。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准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更不准搞权钱交易、优亲厚友。要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不准利用亲属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农牧民施工队、专合组织、砂石料厂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管严教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领导名义谋取私利。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要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带着问题搞调研,不准漫无目的、走马观花,不准搞形式、走过场,更不准以调研之名游山玩水。各调研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饰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更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搞“经典调研线路”。倡导不提前安排、不打招呼、不定线路、不搞“踩点”,直奔现场开展调研。各乡(镇)政府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统计数字要挤水分、保质量,不准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轻车从简,不搞层层陪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县(中、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只对应安排1名主要负责同志陪同。陪同调研的同志不带随行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县政府组成人员在基层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插彩旗,不安排礼仪引导,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县政府组成人员外出调研考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选择乘坐不同的交通工具出行。赴基层调研考察时,严格轻车简从,不得大张旗鼓、兴师动众。凡是道路状况允许、路程较近的,尽量安排集体乘车。县政府组成人员出行一律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不清道、不喊话、不得安排当地警车开道,沿途不布置警力。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控制考察人数天数,考察组出藏考察一般不超过3个省(区、市),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日程不超过14天。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八十条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是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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