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卡子县关于加强冰川保护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全面加强我县冰川资源保护、修复与管理,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最新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名录》,结合浪卡子县冰川分布实际,现就加强冰川保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保护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保护范围。浪卡子县境内Ⅰ级名录中的40冰川,位于我县普玛江塘乡查布村行政范围内;II级名录中的卡若拉冰川,位于我县(浪卡子镇翁果村、道布龙社区、曲度村、白地乡多扎村、打隆镇曲宗村)和日喀则市江孜县交界处,是宁金抗沙峰冰川向南漂移后形成的悬冰川,背靠乃钦康桑峰南坡。
(二)管控要求。我县境内所有冰川、冰缘区及冰川周边生态敏感区均为重点保护对象,实行全域保护、分级管控,严格限制各类人为活动,切实守护冰川生态安全。
二、严格管控各类违法行为
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生态科考、资源监测、应急处置等特殊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冰川核心保护区开展探险、穿越、露营、攀爬等活动。
(二)向冰川、冰湖及周边区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破坏冰川及周边植被、土壤、水体生态环境。
(三)非法开采、挖掘、搬运冰川冰体,损毁冰川地貌、冰碛物及周边生态环境。
(四)在冰川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开展工程建设、矿产勘探开采、规模化放牧等破坏生态的活动。
(五)非法猎捕、杀害、惊扰冰川及周边区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六)在冰川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开发、影视拍摄等活动;旅行社、户外组织不得组织前往未开放冰川区域。
(七)其他破坏冰川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压实多方共管共护责任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乡镇属地管理责任、村(社区)直接责任、群众主体责任。各相关行业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各相关乡镇统筹抓好辖区内冰川保护日常管理与隐患排查;各村(社区)做好宣传劝导、巡查上报、群防群治;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保护规定,主动参与冰川保护,共同构建部门协同、乡镇主抓、村(社区)落实、全民参与的共管共治格局。
四、从严追责筑牢共护防线
对违反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倡导全民共同参与
广大干部群众要树立“冰川保护、人人有责”的理念,自觉遵守冰川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破坏冰川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0893-7382625
浪卡子县文化和旅游局0893-7383082
山南市生态环境局浪卡子县分局0893-7382311
六、附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