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 > 通告公示

浪卡子县防洪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

2026-01-05 12:14:19 来源:县水利局

浪卡子县防洪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堤防)管护,提高公民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浪卡子县城防洪工程、浪卡子县县城二期防洪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已依法划定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西藏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城防洪工程:设计总长5.501公里,堤防起点(经度90°21'35.9387",纬度28°57'24.6923"),终点(经度90°23'59.5807",纬度28°57'51.7003"),共分两段A段、B段,A段防洪堤0+000-3+022为5级堤防,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结构为500mm铅丝石笼护坡,钢筋石笼护脚,迎水面1:1,背水坡比1:1.5,地顶宽3m;B段防洪工程3+022-4+900为3级堤防,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结构为重力式M10浆砌石。

西藏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县城二期防洪工程:设计总长4公里,左岸防洪堤总长2.726公里,起点(经度90°21'47.7696",纬度28°57'10.4461"),终点(经度90°23'28.9772",纬度28°56'52.7693"),右岸防洪堤总长1.274公里,起点(经度90°22'42.5020",纬度28°56'56.0391"),终点(经度90°23'28.8807",纬度28°56'52.5156"),防洪堤均为3级堤防,防洪标准均为30年一遇,其结构为左岸重力式浆砌石挡土墙,右岸为浆砌石护坡、浆砌石基础断面型式。

二、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西藏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城防洪工程管理范围:护堤地宽度,从堤防外坡脚开始起算,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从戗堤或防渗亚种铺盖坡脚线起算。浪卡子县城防洪工程共分两段A段、B段,A段防洪堤工程0+000-3+022为Ⅴ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0m,B段防洪工程3+022-4+900为Ⅲ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m。

保护范围: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划定保护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浪卡子县城防洪工程,A段防洪堤工程0+000-3+022为级堤防,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10m,B段防洪工程3+022-4+900为Ⅲ级堤防,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30m。

西藏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县城二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护堤地宽度,从堤防外坡脚开始起算,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从戗堤或防渗亚种铺盖坡脚线起算。浪卡子县县城二期防洪工程Ⅲ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m。

保护范围: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划定保护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浪卡子县县城二期防洪工程Ⅲ级堤防,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30m。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湖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四)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五)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六)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九)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十)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十二)举报电话:0893-7382680

特此公告!

               浪卡子县水利局

                 2026年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