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
公示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本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西藏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
(二)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
(一)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6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编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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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姓 名 |
执法证号 |
行政执法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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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桑旦白姆 |
26030514003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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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葛永辉 |
26030514007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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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仓旦吉姆 |
26030514004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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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宗吉 |
26030514002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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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热玉珍 |
26030514005 |
县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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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次旦曲央 |
26030514006 |
县本级 |
(二)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清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要清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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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姓 名 |
执法证号 |
清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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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卫星 |
26030514008 |
调离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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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罗桑次仁 |
5422330003 |
调离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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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白玛措杰 |
26030514001 |
调离岗位 |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设备,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等。
(二)行政检查: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乡规划实施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对检查发现、举报、移送的违法线索核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立案,指定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承办;
(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调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三)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法制审核,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出具书面执法文书;
(六)送达与执行:执法文书当场或依法送达,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七、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对执法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浪卡子县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 行政诉讼: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法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执法监督电话
西藏浪卡子县自然资源局:0893—738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