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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政复终字〔2024〕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X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浪公(白派)行终止决字〔2024〕1号,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