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西藏自治区及山南市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结合浪卡子县实际,现就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浪卡子县人民政府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本级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浪卡子县司法局作为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承办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工作,以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规范化、便民化的行政复议服务。
三、机构名称: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浪卡子县宁金康桑路51号(浪卡子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93-7382882;邮政编码:85110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