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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卡子县关于实行村(居)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5-03-18 12:16:14 来源:

浪卡子县关于实行村(居)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具体任务分工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委会依法履职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山社发202418号)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规范村(居)自治事项,完善村(居)自治机制,提升村(居)自治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六个走在全区前列”,锚定“五城同创”,厘清村(居)工作权责边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和村(居)依法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基层治理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村(居)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导向,以规范准入程序为手段,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村(居)不必承担的工作压力,减少村(居)不必承担的工作任务,村(居)权责边界更加清晰,资源要素得到整合,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村(居)负担明显减轻,服务质效大幅提升,自治活力明显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全面实现“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层群众善治新格局。真正落实政府依法办事、村(居)依法治理、居民依法自治的要求,不断提升村(居)治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尊重民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基层尊重群众,切实发挥人民在村(居)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准入。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外确需村(居)支持协助办理事项,经批准后进入村(居)工作范围。

坚持动态管理,进退有序。坚持“该进则进、该退则退,宜并则并、宜分则分”原则,职能部门进入村(居)工作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坚持文明进步,文化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信教群众过好今生幸福生活,追求文明新生活,在村(居)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用社会主义文化沁润人心,提升城乡居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把基层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四、准入事项

(一)依法履职事项。一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对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三是对村(居)内部社会事务的管理;四是开展村(居)精神文明和文化、科技的宣传教育活动;五是村(居)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管理(包含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六是开展村(居)卫生服务工作;七是面向广大群众开展的劳动就业和保障、救济帮困、养老助残等服务活动;八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级政策明文规定必须由居委会承担的事项。以上村(居)居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不纳入准入范围。

(二)依法准入事项。党委和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及社会经济组织,凡在《浪卡子县村(居)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浪卡子县村(居)依法协助办理事项清单》之外,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评、举办培训、基层挂牌、设立台帐、调查统计等工作进入村(居)的,均属于村(居)准入审核的内容。

五、准入程序

(一)申请受理。相关单位拟进入村(居)工作事项,需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浪卡子县村(居)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组织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工作任务要求、工作经费预算、评比考核依据、定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集中申请,第二季度首月进行调整补充。对未能集中申请且临时需要进入村居的事项,采取即时审批的办法,但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事项审批。县民政局受理事项准入申请后,要牵头会同组织、财政、司法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由县民政局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事项准入。审批同意进入村(居)的事项,县直部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在村(居)开展工作时,必须附《审批表》。村(居)村民委员会凭《审批表》,接纳有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村居的事项,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对不符合村(居)准入规定的事项,应当立即停止。

(四)监督评议。对未按审批要求操作的部门,由县民政局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组织、财政、司法等部门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对该工作事项予以撤销。进入村(居)的工作应自觉接受村(居)评议。村(居)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由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重点对进入村(居)工作的成效作用、经费落实和居民认可情况进行评议。对村(居)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事项,予以撤销。

(五)变更退出。因法规、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退出或变更的,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浪卡子县村(居)工作事项退出审批表》(流程与“事项审批”一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退出或变更。

六、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情形变化,动态调整村(居)准入工作事项清单,对原有依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职责,应及时予以退出;对法律法规等有调整,符合条件的职责,应及时补充完善。

(二)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各单位落实村(居)工作事项准入清单,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工作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工作事项或扩大工作内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转嫁给村(居)。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将“两个清单”之外的事务擅自下沉,坚决杜绝“甩锅”现象。明确由乡(镇)政府负责的事务,不得再转嫁给村(居)。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县民政局、县委作风办不定期对村(居)准入事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落实村(居)准入事项的部门,进行全县通报批评,为村(居)工作事项准入创造良好的实施氛围,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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