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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2021-07-29 09:57:12 来源:浪卡子县公安局

为确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期间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27日至8月27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各类活动。

二、请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涉及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三、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规定范围之外的“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特此通告

浪卡子县公安局        

 2021年7月27日        

    

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风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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