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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卡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0-05-22 18:19:05 来源: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县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商务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运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共同管理。县商务局、扶贫办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提出项目资金的监管要求和拨付程序,会同县商务局、扶贫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重点支持浪卡子县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物流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

(一)建设浪卡子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作为浪卡子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实体,服务于浪卡子县政府、企业及个人,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孵化、摄影美工、品牌培育、创意设计、O2O中心、文化包装、运营推广、移动互联等系统性全面电商服务。计划安排项目资金150万元。

(二)支持改造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计划安排项目资金150万元。

(三)支持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计划安排项目资金300万元。

(四)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整合浪卡子县特色农产品,进行的产品开发、分析定位、品牌设计、产品包装、质检溯源、营销推广;开展农产品标准化、产地预冷、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体系等项目建设,进行浪卡子县县域农特产品“一县一品”的打造。计划安排项目资金300万元。

(五)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品牌营销服务体系,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和线下推广传播,对浪卡子县当地的农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品牌形象、规范销售市场、促进线上线下整体销量、解决线下销售瓶颈、梳理分销渠道,实现浪卡子县农特产品的对外销售。计划安排项目资金375万元。

(六)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我县机关单位、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际操作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计划安排项目资金225万元。

(七)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批准的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按照《浪卡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承办企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七条 项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拨付。项目启动时可预拨启动资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比例、拨付时间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向县人民政府、商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商务局、财政局审查后,按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承办单位开立账户资料;

(三)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五)县财政局、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二)与项目相关财务凭证的复印件;

(三)县财政局、商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后申请拨付资金的,还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项目承办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购硬件设备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县商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督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并形成督查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县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和扶贫办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县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向获得国家绩效评价良好以上承办单位追加拨付的示范资金,另行规定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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