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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浪卡子县曲度村曲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的公告

2026-09-30 10:16:09 来源:县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山区河道和水普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藏水河函〔2024〕58号)等文件要求,为摸清任务清单河流河道岸线、涉河建设、土地权属、洪水位以及历史划界等情况,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和保护范围线,我县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编制划定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形成《浪卡子县曲度村曲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报告》,现将我县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本方案工作范围为曲度村曲,流域面积58.18km²,河道干流全长26.05km,曲度村曲于曲度居民委员会上游约1.5km处分流,南沟全长16.76km,北沟全长9.29km,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涉及浪卡子县、浪卡子镇曲度村,共计1个乡镇1个行政村。曲度村曲是卡鲁雄曲下游支流,北沟流经曲度村北侧、浪卡子县城,汇入空母错,南沟流经曲度村南侧,汇聚至卡鲁雄曲,最后汇入空母错。

二、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本次根据《西藏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SL/T852-2025)、《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的通知》(藏水资〔2026〕25 号),结合堤防的建设时间、历史习惯、背水侧土地开发利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湖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3)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4)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5)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6)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7)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8)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9)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10)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1)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此公示只作管理范围划定,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以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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